首   页 产 业 化 学 科 建 设 科 研 动 态 管 理 改 革 网 站 导 航
 



               推进高校产业规范化管理的八个“分开”

                          南京大学 施建军

    1、事企分开
    高校办企业,必须校企分开,让高等学校成为事业单位的法人主体,以校长为法人代表,全面履行对于高等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责任。同时,让高校企业成为企业的法人主体,按照市场经济主体的制度要求,全面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参与社会企业的竞争中获得发展。一旦出现高校产业的风险,也以资产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会直接波及到作为事业法人主体的高等学校,这就有效地建立了一道“防火墙”,阻止学校控、参股的企业法人对学校事业法人的直接经济责任的关连。保持事业法人和企业法人相互的独立性,在相互的领域中,独立行使各自的权力、责任和利益。

    2、资产分开
    要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下,将高校现有股权无偿划转至高校资产经营公司。在具体操作上,首先要成立资产经营公司或“一人公司”等公司制形式,经合法注册成立后,再对原有的校办企业的资产予以清产核资,将现有校办企业的资产科学核算,挤出水分,对三年以上应收款等债权予以逐笔确认,对明显收不回的予以核销,对学校财务投资和产业的股权予以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学校过去名义上出资而实际并未真正出资的,产生学校投资和实收资本不一致的可以采取补足资本或企业减少资本金方式解决。要让企业法人主体和事业法人主体的财产边界清晰,分清你我,真正做到明晰产权,不允许有丝毫的模糊。

    3、体制分开
    高校必须依法成立高校资产经营公司或“一人公司”,以公司形式来管理所有企业,以所有者身份依股权来管理资产。在以资产经营公司的形式行使产业管理职能时,有些人认为资产经营公司似乎有“翻牌公司”之嫌,但这是必须经历的过渡阶段。“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既行使资产经营的职能,又行使产业监管职能,完善“校有企业”的统计、监管、审计等多项任务,推进体制的加速转变,完成高校企业的转制。一旦转制完成,学校也就没有必要再行使产业办的职能了,可以完全按市场规律,按所有权管理高校参、控股企业,这样高校产业办的职能也就自然消失了。这一点,体制分开是关键,但必须有一个过渡期,直至体制完全分开为止。高校产业必须要“扶上马,送一程”。一旦当体制完全分开后,就将高校产业当作社会平等的企业一样,不再打上学校经办的烙印。

    4、机制分开
    按市场规律的企业运行有其市场经济的要求,在企业文化建设、内控制度、管理体制、运行规则、决策方式上都有企业内在的规律性要求。现行高校产业的运行实践表明,高校企业激励机制不到位、考核机制不健全、员工作用发挥不充分,与传统的学校管理机制有关;尤其在教学科研单位的人员比较集中,容易产生相互关连的传导效应和攀比现象,使高校企业生产要素作用力、执行力大打折扣,经营风险相应扩大。从机制上,要求高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由单一产权主体向多元产权主体过渡,改变单一的独资或全资公司体制,建立公司制度和股份合作制,完善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使出资人的职责到位,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有效监管下,努力管好股东权益资产,充分搞活经营模式,全面展开市场竞争,有效构建人员的薪酬激励体系,真正达到产权明晰、机制灵活、管理科学、流转通畅的高校产业蓬勃发展的良好局面。

    5、人员分开
    理顺旧有体制下各类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真正实现“谁用人、谁负责”的新型劳动关系,这需要高校人事部门和资产经营公司通力配合,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逐一对企业员工的劳动关系和旧的编制状况予以确认,即对在历史过程中形成的不同编制条件下的各类聘用制、合同制人员的事业和企业编制身份予以确认。在此基础上,做好事企分开后的人员分流工作,大部分职工进一步明确在企业工作的劳动合同制关系,与所分离出来的现代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劳动聘用关系,少部分职工由于事业编制身份也可选择进入学校人才交流中心进行交流,流动性地竞聘可能的劳动岗位。对历史遗留的人员事企关系不分的身份状况,要本着积极认真负责的精神,逐一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在利益矛盾上,要充分考虑历史的发展过程必要时,必须补办各类社会医疗、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为这些职工的生活提供保障。

    6、干部分开
    高校除分管产业工作的校领导和纪委领导外,其他领导不得兼任“校有企业”的董事长和监事长、总经理等职务,也不能在所担任职务的企业领取工资和薪酬。这是确保高校领导的主要精力用于学校事业发展,反腐倡廉的重要措施。

    7、地域分开
    实施“校办企业”的地域分开,就是逐一清理现有校园内“校有企业”所占的土地和房屋,进一步查清这些房产是否作为投资注册为公司资本,土地状况归属权如何等,在此基础上,通过房地产评估,对这些资产予以回购收回。收回校园内的校办企业房地产,是消除校园内可能存在的“非学校产权归属地”的隐患。原因在于防止由于“校有企业”经营不善,导致其房地产被用于抵债转移到其他企业,使学校校园内出现“飞地”现象,其后果难以想象。随着事企分开,独立的企业运作不能与学校的房地产相牵连,必须在地域上予以分开。当然,如果“校有企业”在校园内租赁校产,按期缴纳租金,没有产权关系,则另当别论。

    8、冠名分开
    一般情况下,除大学科技园,资产经营公司,国家及省部级工程(技术)中心外,一律不得冠用校名。对历史上形成的已冠用校名的“校有企业”,应逐步依法予以冠名整顿和清理。凡因企业发生股权变更、资产重组、兼并、合资等工商登记时,力争取消冠以校名。对已冠校名的“校有企业”的地区分公司和下属子公司除已有冠名外,一律不得延伸冠名 ;已冠校名企业,在经营非学历等培训项目时,不得以学校名义办班,不得混淆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的概念,开办以学校名义开办的各类教育项目。


 

济南大学图书馆 版权所有     山东济南济微路106号 250022      Tel: 0531-82765453   Fax: 0531-82767201